判断题
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,以公开取得3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方式办理者,于收受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及审查符合需要者之过程,属询价性质,可于公告文件载明截止收件日期,不必载明开标时间及地点。如载明开标时间及地点,非属公开招标,第1次公告之等标期可少于14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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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断题 机关办理公开招标,因投标厂商家数未满3家而流标者,得发还投标文件。厂商要求发还者,机关不得拒绝。
判断题 机关办理招标,第1次开标,因未满3家而流标者,第2次招标之等标期间得予缩短,并得不受采购法第48条第1项3家厂商之限制。废标后不论有无修改招标文件而重行招标者,准用采购法第48条第2项关于第2次招标之规定。
判断题 机关办理公开招标之第1次开标,有3家厂商投标,其中有1家厂商标封未标示厂商名称及地址,则本案应不能开标。